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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项目
关于调整2019年第二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有关

 

    关于调整2019年第二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转载)
    有关高校及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高校正常开学造成的影响,根据《教育部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方案(试行)》要求,现决定对2019年第二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有关工作安排做出调整。
    一、调整项目时间安排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对高校申报、企业评审、上传项目合作协议等截止时间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高校申报截止时间由原定2020年2月10日17时调整至2020年3月10日17时。
    2.企业提交立项结果及立项报告的截止时间由原定2020年3月10日17时调整至2020年4月10日17时。
    3.项目申请人提交校企合作协议并经企业审核确认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17时。
    二、有关工作要求
    1.《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正式印发施行,有关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管理职责,规范项目运行,强化过程管理,确保项目申报、评审等各环节平稳运行。
    2.有关高校应承担起项目运行管理的主体职责,建立健全项目组织管理体系,配备专门项目管理人员,为教师申报项目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做好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支持教师与有关企业加强在线课程、教学平台、软件资源、虚拟仿真实验平台等方面的合作,将反映产业需求和技术发展的优质资源引入在线教学,提升在线教学质量。
    3.有关企业应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要求,做好项目指南解读、项目申报咨询、项目申请初审等工作,做到及时沟通、及时回应、及时反馈,积极为高校申报创造便利条件。认真落实项目企业审核主体责任,对于收到的项目申请,如发现存在项目负责人、项目类型、申报内容、申报书盖章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及时联系教师进行修改。项目审核应在高校申报结束后集中组织进行,并对所有申请给出审核意见。严禁在高校申报结束前随意进行审核,对于违反要求的企业,相关项目将不进入后续审核流程。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后续工作安排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项目平台通知。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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